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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公积金贷款额度

发布时间:2023-11-18 23:55:05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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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家庭资信程度和贷款风险评估结果等综合因素,并结合按借款人家庭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抵押物价值的规定比例和还款能力计算可贷额结果的低者确定,不得超过贷款最高额度32万元。(一)按借款人家庭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计算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家庭资信程度和贷款风险评估结果等综合因素,并结合按借款人家庭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抵押物价值的规定比例和还款能力计算可贷额结果的低者确定,不得超过贷款最高额度32万元。

(一)按借款人家庭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计算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借款人夫妇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借款人夫妇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贷款期数)(贷款期数超过借款人夫妇法定退休年限的,按借款人夫妇住房公积金缴存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

借款人夫妇如有一方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不足6个月,或欠缴住房公积金超过2个月,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的,该方所缴住房公积金不列入贷款额度计算。贷款额度计算不足10万元的,可按10万元核定。

(二) 按抵押物(所购建住房)价值的规定比例计算贷款额度

抵押物价值应根据贷款所购建住房的合同价、预算造价(适应于自建、翻建、大修住房)、评估价及中心调查价之间的孰低原则确定。预算造价包括:基础工程及房屋主体工程预算造价、室内水电安装费用、购买地皮及房屋报建费用。

(三) 结合申请贷款职工的家庭情况及支付能力确定贷款额度

借款人本次贷款所购建住房的月房产支出(包括本次贷款的月还款额和月物业管理费),不得超过月均收入的50%以上(含50%);借款人家庭所有月债务支出原则上不超过月均收入的55%以上(含55%);申请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月收入扣除月还款额基本生活费标准后仍超过基本生活费标准时,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的上限最高可按60%计算。基本生活费标准可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桂劳社发[2003]142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

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而又符合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条件的,可同时向“中心”所委托的银行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该贷款由商业银行按有关规定独立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