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公积金缴存基数:1810元-17411元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梧州市结合实际,调整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和下限。
一、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应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不得超过12%。梧州市统计部门提供的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803.58元,因此,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17411元,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各为2090元,合计不能超过4180元。
二、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
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能低于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不能低于5%。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1号)规定,梧州市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810元,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各为91元,合计不能低于182元。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我市各缴存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和下限执行。
(二)我市各缴存单位要规范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基数应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统计项目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