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统一全辖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规程,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办法。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除应符合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应遵循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及建设部等部门依据国务院法规发布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规章、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是指涉及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运作的财务会计、劳动工资、档案管理、信息化等国家标准、规范的强制性条文。
1.住房公积金提取
1.1提取条件及额度
1.1.1 缴存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销户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调离广西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外工作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二年没有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关系;
6、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缴存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1.1.2 缴存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非销户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3、以自住为目的租赁住房,租金超过家庭收入15%以上的;
4、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5、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
“自住住房”是指缴存人或其配偶工作、生活(以工作单位或户籍为准)所在市辖区内居住的,并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
职工为改善居住条件在本市购建的第二套住房,或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购建的第二套住房,暂列入可以申请办理提取的情形。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含集资建房、市场运作建房等),先自付款后提取,在全部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内可申请办理一次提取手续。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在开工2年内申请办理一次提取手续。
购买自住住房并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商业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先自付首期房款后提取,在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内可申请办理一次提取手续。
提前或按期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含商业性自住住房贷款)的,可以每年或每隔几年提取一次,直至贷款本息全部结清起一年内。
租赁住房的,每年提取一次支付租金,应自发票日期一年内办理提取手续。
重大疾病是指列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的疾病种类。家庭成员指夫妻及双方父母、受监护的子女。
1.1.3 缴存人可提取的最高额度不应超出以下规定限额:
1、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应大于实际支付所购住房的价款、建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偿还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之和或租金限额。
提取用于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未提取期间偿还的贷款本息之和。
租赁住房租金的,仅可以提取租金超过家庭收入15%以上的金额,且最高提取额不得超过家庭收入的50%。
2、办理提取当月(含当月)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余额;
3、重大疾病个人自负部分。
1.1.4 办理非销户提取的,提取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原则上应保留不低于100元的缴存余额。
2.2提取所需资料
2.2.1缴存人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非销户类提取的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以及相应的证明资料及复印件。相应的证明资料包括:
1、购买公有住房(单位房改房)、集资建房:
房产所在地房改办出具的售房评估凭证(如无法提供房改办出具的售房评估凭证的,需在购房协议书上加盖房产所在地房改办公章)、购房款发票或收款收据;如果购买房产局房改房,并已办理房所有权证而无法提供售房评估凭证的,可提交购房协议书和购房款发票或收款收据。
2、购买商品房并一次性或分期付清房款:
商品房购销合同、契税发票、购房款发票或收款收据(均须验证原件)。
3、购买二手房并一次性或分期付清房款:
交易监证书(或房地产买卖契约)、契税完税凭证、付款凭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均须验证原件)
4、购房并办理了商业性住房贷款:
贷款当年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商品房购销合同、契税发票(验证原件)、购房款发票或收款收据的(验证原件)、贷款合同(验证原件)、银行发放贷款凭证或借款借据(验证原件);若在贷款第二年度(或以后年度)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还需提供近期个人住房贷款还款明细表(由贷款银行打印并盖章,注明贷款人姓名、贷款总额、余额及所购住房地址)。如提前还清贷款的须提供银行出具的提前还贷证明(注有贷款人姓名、抵押房产的详细地址、提前还贷时间、金额)。
5、购房并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
如申领人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主申请人及其配偶的,只须提供《梧州市职工公积金申领表》及身份证复印件,无须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如申领人为住房公积金贷款(2008年12月1日以后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主申请人同住一户的直系亲属,还须提供户口簿(须验证原件)、《直系亲属与住房公积金贷款主申请人关系证明、同住证明表》。
办理了组合贷款(即一套住房即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也有商业银行贷款)的,为确保您能足额领取已还的贷款本息,请提供商业部分的贷款资料(详见第4点)。
6、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红线图)或开工证;私人住宅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土地使用证(翻建)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造)。县级以下自建住房的,需提供土地使用证、当地乡镇政府的批文及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批文(均须验证原件)。
建造、翻建住房批准文件,包括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乡镇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批复及其他建房批准文件。
7、大修理自住住房:
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质量技术鉴定书(C或D级)或规划部门批准住房大修理的有关文件;房屋所有权证(均须验证原件);工程预算(须有施工队或建筑公司或职工所在单位加盖公章);工程合同。
8、支付房租:
支付房租的,提供支付房租的完税凭证、已备案的租房合同和家庭收入证明。
9、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明或总工会发放的缴存人家庭特困证明;
10、离休或退休:
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11、工作调离广西辖区外:
到广西辖区外工作的证明;
12、出境定居:
出境定居需提供离职证明及在国外的长期居住证明。
1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市级(梧州市及所辖三县一市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因公或非因公伤残疾病医疗技术鉴定书》或市级(梧州市所辖三县一市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有关证明。
14、原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包括解除劳动合同、辞职、除名等)满两年,且未与新单位建立人事劳动关系:
与原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文件、已领完(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证明或者失业证(证上需注明失业时间满两年的记录)或者个人档案的托管证明(包括档案托管合同、近两年档案托管缴费发票或收据)。如无法提供以上材料的,除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文件外,还必须由其原单位或居住地所属社区管理单位或当地派出所提供的无工作单位证明。
15、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被宣告死亡证明或被宣告失踪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
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是指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
2.3提取业务办理程序
2.3.1 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缴存人或委托代办人持本办法2.2规定的证明资料及经单位审核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支取清单》,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当场受理提取业务。
2、中心应对提交的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审核、鉴别资料完整、有效;
(2)提取申请人身份证件与本人相符,且有关信息与中心记载信息一致;
(3)《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支取清单》填写完整、准确,鉴章齐全、清晰。
3、中心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中心将资金转至提取人所在单位的银行账户、提取人的银行存折或公积金缴存卡,不得支付现金。不符合提取条件的,应将申请资料退回缴存人,并告知不予提取原因。
2.3.2 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支付凭证,登记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
中心应建立缴存人提取信息库,记载有关提取信息,如购房提取的,需记载所购住房座落地址、幢室号、购房总额、首期房款以及商业贷款资料等信息。
2.3.3 单位不为缴存人出具提取证明的,中心可直接受理申请,根据本办法2.3.1条的2—3款办理提取手续。
中心应了解单位不为缴存人出具提取证明的原因,必要时可向缴存人单位了解相关情况,符合提取条件的,应予办理提取手续。
2.3.4 集中封存账户中的缴存人符合提取条件的,中心直接受理缴存人的申请,按本规范2.3.1条中的2—3款办理审核手续。
2.3.5 中心应建立提取业务复核岗位,对提取资料、提取业务处理情况进行复核。
2.3.6 提取申请人对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提出复核,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2.3.7中心需定期或不定期对提取业务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采取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及时收回,并记录作为办理贷款时判断职工信用程度的依据。
2.4 归档收存资料
2.4.1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资料的收存必须真实完整、及时整理、分类有序、妥善保管、便于查用。
2.4.2 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移送存档工作。
3.4.3 住房公积金提取应逐笔收存《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还应根据不同的提取原因收存证明资料,包括:
1、离休、退休的证明或相关证明复印件;
2、离职证明及在国外的长期居住证明;
3、到辖区外工作的证明;
4、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
5、劳动关系解除书,住房公积金封存证明;
6、缴存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证明、宣告失踪证明、继承权证明复印件;
7、购买住房的合同(协议)或房屋所有权证、结算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8、建房、翻建、大修的批准证明文件、房屋权属证明及费用支付凭证复印件;
9、借款合同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还款证明复印件;
10、房租的完税凭证、已备案的租房合同和家庭收入证明;
1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或缴存人家庭特困证明复印件;
12、重大疾病的医院诊断书、缴费通知单证明、医疗费用支付证明、患者与缴存人的关系等复印件;
13、缴存人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婚姻证明复印件。
2.4.4 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收存的上述资料移交到档案管理部门进行归档管理。
2.4.5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资料的归档整理与保管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