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缴费工资基数一年一定,每年7月到次年6月为一个年度。单位缴费基数按上年度本单位工资总额确定(按国家统计局统计口径),职工个人以上年度全部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统计口径)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高于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数额为基数缴费;低于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数额为基数缴费。单位缴费基数应等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新增参保人员(初次参保人员)以职工本人进入缴费单位工作后缴费单位支付的第一个月的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所在缴费单位缴费比例进行缴费。
二、缴费单位必须于每年4月30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基数。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之前,缴费单位应将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基数,并提供如下材料:
1.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申请报告书
2.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核定表(一式两份,职工签名确认)
3.单位上年度《劳动工资统计报表》(新参保单位需提供当月职工工资发放表)
4.单位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受理缴费单位缴费申报书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同时将职工缴费基数输入计算机,建立职工缴费基数数据库,并按此征收缴费单位养老保险费。